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7855号
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8390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原胜发大厦综合楼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FKA6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不成,现已审理终结。
泰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硕公司支付泰开公司到期货款13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545.42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明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泰开公司、明硕公司于2023年5月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330万元,合同对验收款的付款方式约定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且设备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由买方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且买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或货到现场满4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40%,即1320000元。泰开公司依约交付了合同设备,明硕公司却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明硕公司尚欠泰开公司到期货款1320000元,在泰开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泰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明硕公司辩称,明硕公司对欠付货款本金1320000无异议,对泰开公司诉请违约金不认可。违约金部分,泰开公司未向明硕公司进行催告,未要求明硕公司进行付款,泰开公司主张加计50%的利息部分没有合同依据。目前的行业整体环境较差,受行业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请法庭酌情调整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5月,卖方泰开公司与买方明硕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合同价及付款约定“1、本合同含税总价为¥3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2、付款方式:预付款: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20%,即660000元;发货款: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卖方以书面形式发送买方发货计划通知,买方发货日期前5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30%,即990000元;验收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且设备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由买方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且买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或货到现场满4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40%,即1320000元;质保款: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款,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售后质保义务,或货到现场满15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买方于质保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3、买方可以电汇或6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货款支付。4、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未能提供相应发票的,买方有权逾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一般条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载明“……3、如卖方逾期调试(本合同中的‘逾期调试’定义包括:到期未完成调试行为,到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任一项或几项技术标准,未按期取得《验收合格单》或《设备最终验收合格报告》),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延迟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30个自然日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立即向买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另行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的损失。买方在卖方出现逾期调试时,有权选择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试,委托第三方调试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使用设备,但买方的使用行为不视为对设备质量的验收,也不视为对卖方违约责任的豁免……”。
2023年7月3日,泰开公司向明硕公司开具金额为3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28日,泰开公司向明硕公司发货;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2日,明硕公司分批收到泰开公司发送的货物。
2024年1月24日,名硕公司向泰开公司提交《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明硕公司与泰开公司交易金额3300000元,明硕公司欠泰开公司应付账款1650000元。泰开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在该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该函载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明硕公司当庭认可欠付泰开公司货款1320000元。
经泰开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皖0403民初7855号民事裁定,对名硕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1365545.42元,泰开公司因此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泰开公司与名硕公司签订的《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泰开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名硕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40%货款支付时间节点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且设备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由买方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且买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或货到现场满4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当事人并提交设备验收合格方面的证据,按照约定货到现场满4个月对应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合同约定“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含税总价的40%,即1320000元”,名硕公司应在2023年12月12日之前足额支付泰开公司货款1320000元,名硕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泰开公司诉请名硕公司支付货款13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泰开公司主张自2023年12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2024年8月1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5234.75元。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泰开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则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因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处于下行区间,泰开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基础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234.75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基础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二、驳回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90元,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