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2民初11449号
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郑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