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7953号
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工业园区银陕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273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盛景家苑写字楼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159107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