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82民初109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生,住老河口市百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老河口市酂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生,住老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