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172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 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390895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房公馆壹号*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066183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杰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