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2849号
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苏省如某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