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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某公司、代县盟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7388号 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县盟雁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与被告代县盟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1日,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