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7388号
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县盟雁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与被告代县盟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1日,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