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353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63H,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87382899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城站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