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8695号
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渝南大道87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008X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吴某,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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