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5954号 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0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