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5954号
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0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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