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53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8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774元、本案执行费26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24718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38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为4881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