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4018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4.72元,减半收取6487.36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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