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渝0108民初22648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男,土家族,1992年11月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020年签订了多份《工业品购销合同》,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人民币517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无任何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支付货款517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庭审录音录像中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