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汽轮动力有限公司、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6882号
原告辽宁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纪开发区开发大
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马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
岸区机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茂。
原告辽宁汽轮动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