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茂,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创新城动力谷大厦16-19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胜,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1日、2021年1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1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湘BXXXXX、湘BXXXXX、湘BXXXXX、湘BXXXXX,但未找到该车辆;于2021年9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账户;于2021年10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分别由(2021)湘0211执保608号、(2021)湘0211执保558号查封,且标的金额超过该房产目前的评估价格,本案查封该房产无实质意义,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7325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61.732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张 侣
审 判 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胡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