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187X1。
法定代表人:张福伦,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3421960X6。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598164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丁彦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