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9民初4993号
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田家居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N5ET95。
经营者:**,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龙济桥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20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0元(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南川区勇辉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