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5890号
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学堂湾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89139235。
法定代表人:邱建鑫。
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仕有,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龙济桥居委一组南川区总商会大厦1幢2单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207W。
法定代表人:牟伟。
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