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9民初第7111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寻,系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龙济居委**南川区总商会大厦****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207W。

法定代表人:任希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仕友,系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贤忠(曾用名张九明),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川平安建筑公司)、第三人张贤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小军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寻、被告南川平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仕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贤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4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初,原告与工友朱文宗等人一起经第三人张九明(杂工小老板)邀请到被告公司建设位于南川区xxxx房地产开发项目A1区工地排水工程中从事杂工工作,杂工班组的工友有邓邦祥、谭小建、朱文宗等人。原告的日常安排是由第三人张九明负责计算工天,并由张九明向被告上报工天后代为领取工资发放给原告。原告自进入被告建设的项目工地以来,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亦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21日14时30分许,原告在该项目工地xxxx售房部背面抱运石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原告由被告员工李豪送至就近的兴川医院上药,后由第三人张九明将原告送至家中。2020年5月22日,原告因疼痛难忍来到南川城中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原告伤后一直保守治疗没有住院。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因社保局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原告特依法提起与被告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4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南川平安建筑公司辩称,一、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在涉案项目从事杂工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二、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及第三人,原告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也未受被告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由第三人张九明叫去涉案项目工作,原告的工资亦由张九明支付,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所需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张贤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川xx**房地产开发项目A1区的建设单位系重庆乐鼎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被告南川平安建筑公司。原告受第三人雇请从2020年4月起在南川xx**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房部后面的沿沟、下水道及上面景观工程从事杂工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21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伤后先后被送到南川兴川医院和南川城中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南川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7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生于1968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申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4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于2020年4月起进入南川xx**房地产开发项目A1区从事杂工工作,在该项目售房部后面抱运石头时不慎摔倒受伤,其受第三人张九明雇请,并接受其管理和发放工资报酬,并提供了证人朱文宗当庭作证及下载于重庆建筑信息网关于xxxx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施工工地受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网络下载施工许可证不予认可,对证人朱文宗当庭作证证明原告受张九明个人雇请并接受其管理和发放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原告做工受伤的工地不是被告公司承建的施工范围,被告也不认识第三人张九明,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也未受公司管理和发放工资报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南川劳人仲不案字(2020)第75号《仲裁裁决书》、重庆建筑信息网下载的xxxx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医院门诊检查病案材料、证人朱文宗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于2020年4月起到南川xx**房地产开发项目A1区从事杂工工作,在该项目售房部后面抱运石头时不慎摔倒受伤,其受第三人张贤忠(张九明)雇请,并接受其管理和发放工资报酬,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被告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发放工资报酬以及其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加之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已满5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小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