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40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龙济桥居委一组南川区总商会大厦1栋2单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3207W。
法定代表人:任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科,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平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交纳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云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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