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9某某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419号
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市翔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