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570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对关于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2)豫1403民初3570号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七行后增加一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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