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628号
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B座10层1012-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23243U。
法定代表人:应能春,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7781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6007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心怡路278号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127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
另查明,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2)豫0122民鉴153号。本案与该案系同一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4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