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73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飞、金庆伟(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B座10层1012-1016室。
被告:王磊一,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张国贤,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磊一、张国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837元,由***承担。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