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冀0427执保135号
申请人: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磁县岳城镇东风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葛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1栋1单元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冀0427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5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的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
执行员 :孙林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