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冀0427执保135号

申请人: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磁县岳城镇东风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葛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1栋1单元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磁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冀0427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5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的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

执行员 :孙林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