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1802民初10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在本院指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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