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特33号
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平。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2021)包开劳人仲案118号仲裁裁决;2.重新审理**的劳动仲裁案。事实和理由:裁决书中第一项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计算赔偿金错误,因**2月份只上3天班,为什么要支付整月工资,另外再赔偿4个月的违约金?另外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仲裁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错误裁定,我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2021)包开劳人仲案118号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辩称,1.裁决书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出现错误,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2月份的工资金额是由申请人自己计算得出并提供给仲裁委的。2021年4月1日,公司将2月份工资2721.44元自愿支付给了我,因此不存在计算错误。2.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迟到多少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予以辞退,公司以多次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本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我承认自己存在迟到的情况,但是公司绝大多数员工都存在着经常迟到的现象。公司虽然在书面管理制度中对上下班时间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日常管理实践中,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迟到多次是辞退理由,公司大部分员工都应被辞退。综上所述,裁决并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项,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22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1)包开劳人仲案11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工资2721.4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17.6元,共计1313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清;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本案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了裁决,申请人主张裁决书中第一项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计算赔偿金错误,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其提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考勤管理办法》、《会议签到表》、《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欲证明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及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1日自愿支付了被申请人2月份工资2721.44元,其虽称该笔款项属补偿,但双方之间并未达成补偿协议,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月工资计算存在应予撤销情形,故申请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其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因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并作出裁决,申请人认为裁决存在应予撤销情形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可撤销事由。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纲
审判员 包杏花
审判员 王 伟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察 森
书记员 杜 勐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