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5019号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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