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6893号
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A座三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0867。
法定代表人:杨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辉,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祝,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中敏,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晟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夏中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消防工程施工公司,原告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夏中敏,被告系第三人夏中敏个人录用的与原告无关。
被告***辩称:原告称把涉案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是原告员工,是其施工组长,只是代原告招聘了被告,被告工资是由原告转给第三人后,再由第三人代发给被告,实际上是由原告支付,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和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原告把涉案工程分包给了夏中敏的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所谓的分包关系,被告实为经第三人介绍给了原告,由原告录用,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第三人夏中敏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意见称:被告是第三人招聘来的,涉案工程是从原告处分包来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冠珠宝创新大厦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经第三人夏中敏招聘来到中冠珠宝创新大厦消防工程工地工作,工资由夏中敏发放。
再查,2022年1月1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159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就劳动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既未向被告***直接支付劳动报酬,亦未对被告***进行劳动管理,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夏中敏系原告的工作人员系替原告招聘员工,故此,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于自身的损失,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业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