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210号
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A座三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0867。
法定代表人杨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佳欣,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195127158W。
法定代表人徐济敏。
被告深圳市龙华**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路**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81939U。
法定代表人赖建洪。
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市龙华**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