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3民初415号 原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5595747B(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五合路1号第二幢第二层(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DR0J2M(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与被告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3月7日、2024年5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万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攀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解除万恒公司与攀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攀一公司拆除钢质防火门,并向万恒公司返还采购款合计284599.545元;3.判令攀一公司向万恒公司支付耐火门改造款62000元;4.判令攀一公司赔偿万恒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06789.5元。事实与理由:万恒公司于2020年以680元/㎡的价格承接了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哲伦公司)办公区防火门、车间耐火门等施工项目。后万恒公司与攀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万恒公司(甲方)向攀一公司(乙方)采购钢制防火门、车间耐火门、木质管道井门,合计270025.50元(税票名称开木质门,税金另计不在单价内,按开票金额的9%另外计算);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合同以定金到账第二天生效,货到现场再支付总货款的40%,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订单在收到定金的第二天起计算15天内发货;交货地点为麦哲伦公司(六横小湖工业园区)。合同第四条还约定,安装好以后人为问题由甲方负责,产品质量问题厂家负责。2020年6月,攀一公司以其项目负责人***名义,向案外人***采购上述车间耐火门,单价370元/㎡,合计163795.30元。后因攀一公司制造安装的车间耐火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装完毕后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故万恒公司要求其拆除并进行整改,因车间耐火门实际由***制作,为挽回损失并尽快实现交付,万恒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六横项目部名义与案外人永康市西城***卷帘门厂(***为该卷帘门厂经营者)签订《厂房大门制作协议》,约定由永康市西城***卷帘门厂负责车间耐火门的拆除和加固、安装工作。协议签订后,万恒公司向永康市西城***卷帘门厂支付了首付款10000元。现永康市西城***卷帘门厂已就该协议涉及的材料费31830元及相关人工费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因重新加固后的大门仍无法正常使用,麦哲伦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发函通知万恒公司在二个月内整改完毕。2020年11月22日,麦哲伦公司又再次向万恒公司发函,表示公司项目部决定大门由本公司自行制作安装。案涉防火门及耐火门所在的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整体于2021年3月9日竣工验收,但麦哲伦公司以耐火门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为由将耐火门全部拆除并拒绝向万恒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万恒公司认为,攀一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此,万恒公司诉至法院。 攀一公司辩称,其按约履行了防火门、耐火门及相关产品的交付义务,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一、本案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案涉钢质防火门、车间耐火门分别于2020年7月、2020年9月完成交付,而万恒公司陈述其被麦哲伦公司告知车间大门有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制作的时间是2020年9月20日,万恒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撰写诉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时间线看万恒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万恒公司的诉讼主张已超过2年的法定最长质量问题异议期间。案涉钢质防火门、车间耐火门分别于2020年7月、2020年9月完成交付,交付后直至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前,攀一公司从未收到万恒公司有关钢制防火门、车间耐火门存在质量问题的告知书、联络函、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此外,攀一公司交付的钢制防火门的保质期为一年(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而就车间耐火门而言,虽然未约定质保期,但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故此,本案已超过2年的法定最长质量问题异议期间,应视为案涉钢制防火门、车间耐火门质量符合约定。综上,万恒公司的诉讼主张均建立在攀一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由万恒公司承包施工。2020年6月,万恒公司(甲方)与攀一公司(乙方)就前述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办公区域防火门、车间耐火门以及管道井门等制作安装事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万恒公司向攀一公司采购钢制乙级防火门(单价为400元/㎡,面积为105.753㎡,总金额为42301.20元)、钢制甲级防火门(单价为440元/㎡,面积为44.52㎡,总金额为19588.80元)、车间耐火门(单价为450元/㎡,面积为442.69㎡,总金额为199210.50元)、木质管道井门(单价为350元/㎡,面积为25.50㎡,总金额为8925元),合计金额为270025.50元,另外,防火门及耐火门闭门器另计40元/个,门中门另加300元/个,税金不计算在单价内,按开票金额的9%另外计算;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合同以定金到账第二天生效,货到现场再支付总货款的40%,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订单在收到定金的第二天起计算15天内发货;交货地点为麦哲伦公司;安装好以后人为问题由甲方负责,产品质量问题厂家负责。 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万恒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16日日分别向攀一公司转账80000元、130000元、80000元。攀一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1日分别向万恒公司开具金额为80000元、130000元(含80000元1张、50000元1张)、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万恒公司与攀一公司对以下事实进行确认:1.案涉防火门于2020年7月完成交付,耐火门于2020年9月完成交付;2.案涉合同项下价款最终确定为290000元(含税),万恒公司已足额向攀一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攀一公司亦向万恒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万恒公司已就前述发票办理相关抵税事宜。 另查明,攀一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提供34扇防火夹芯板门(单价为370元/㎡,面积为442.69㎡,金额为163795.30元),另配小门(260元/个);防火夹芯板门的制作要求为:门板宽度5cm,覆膜镀锌板厚度0.8mm,包边厚度2.0mm,框架5×5镀锌方管。经本院询问,***称,其将材料运到麦哲伦公司,经万恒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或负责人验完货后,根据与***签订的《购销合同》现场制作并进行安装。案涉钢制乙级防火门、钢制甲级防火门均由攀一公司向案外人浙江雷森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防火门的质保期为一年。 2020年11月14日,万恒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发送耐火门图片给***,无相关文字说明。 2020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发送防火门存在漆面刮蹭、起泡等现象的图片给***,无相关文字说明。2021年1月5日,***又通过微信发送防火门图片给***,并附言“门板面都起泡了”。2021年3月1日,***再次通过微信发送防火门存在漆面刮蹭、起泡等现象的图片给***,无相关文字说明。 又查明,2020年8月4日,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六横项目部(甲方)与永康市西城***卷帘门厂(乙方)签订《厂房大门制作协议》,约定六横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大门要进行改造,原施工完成的5个大门要拆除,另外4樘已加工完的重新进行制作、安装(具体制作大门标准按图纸)需要增加的材料由乙方采购,但材料必须按图纸约定的标准,制作安装人工费每平方另加100元,乙方在制作时必须保质保量,如发现材料、制作不按规定施工,无条件返工,材料、人工费均由乙方自理。 2020年9月20日、2020年11月22日,麦哲伦公司向万恒公司发送《关于车间厂房大门整改事》《关于车间大门质量问题提议退场事》函件2份,分别载明:“车间钢质大门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制作,车间大门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贵公司在二个月内整改完毕”“车间大门整改已有二个月,只有部分大门整改,并且整改好的大门也无法正常使用,其余大部分门无整改迹象。经公司项目部决定,你公司大门制作单位清场。该大门由本公司自行制作安装”。 案涉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已于2021年3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 审理中,本院对案涉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现场进行查勘,现在厂区内的耐火门均系麦哲伦公司另找他人制作并安装,原先由攀一公司交付的耐火门已被拆除,现在办公区内的防火门仍为攀一公司于2020年交付安装的成果。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万恒公司与攀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攀一公司已于2020年9月按《采购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防火门、耐火门和管道井门,并完成了制作和安装工作,万恒公司也已于2020年10月足额支付了报酬并将相关发票用于抵税,案涉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亦于2021年3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万恒公司主张攀一公司交付的防火门和耐火门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故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攀一公司拆除防火门、赔偿改造款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万恒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攀一公司交付的案涉防火门和耐火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其已在合理期限内向攀一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的异议,鉴于案涉防火门、耐火门所在的油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已于2021年3月9日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故本院认为万恒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攀一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万恒公司与攀一公司就案涉防火门存在漆面刮蹭、起泡等现象进行交涉,故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攀一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12元,由原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