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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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210-3室。
法定代表人:汪军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舟国,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舟山市定海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耕炜,系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白泉镇宝岛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章绍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泽峰,系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9)浙09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公司以(2019)浙0902执1009号执行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公司撤回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何波娜
审判员李旖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傲敏
书记员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