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迎宾东路以南,泉潭路以东,外环北路以西,钱塘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