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1881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13日通知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2962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