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2民初9614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陕西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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