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1880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