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9951号
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559,820.2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9,8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