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99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99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劲骏道具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