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26财保36号
申请人:皇甫正军,居民。
被申请人:徐州市森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平山南路沈场立交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周。
申请人皇甫正军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森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皇甫正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森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皇甫正军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