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453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某某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某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