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金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娟,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马亚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刚,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