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204号
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4875.9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