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云3401行初1号
原告:思孚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29栋6单元2层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5WEQ4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梅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21号。统一信用代码:11533400741453373R。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思孚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以“被告撤销具体行为且提供《关于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说明》,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孚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思孚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