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66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飞,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负责人:肖建勋,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民,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