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8985号
申请人:***,男,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惠路****。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