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25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