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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593号 原告:靖江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靖江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