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7318号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与南京英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