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1058号
原告:无锡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无锡伟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工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伟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伟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