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21民初1035号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258152。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311689041。
被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腾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532C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939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